高权重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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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以案说法

近年来,作为特殊存在的域名越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现实生活中,域名是否能够强制执行的争议颇受人们关注。

深究争议的根源,在于域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性质,或者说域名是否能够被纳入到法律所保护的范围。

以下通过案例来剖析一下,在民事执行中,法院能否将网络域名视为被执行人财产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案,在执行阶段,广州越秀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法院依法进行四查,除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实施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经营场所,无法施行。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

此时,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网站均在正常运营,且在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每天广告费达2万到32万不等。经研究,法院认为该网址具有财产性质,可进行执行。


【执行结果】
法官通过工信部网站及搜索引擎查出网站运营商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及协执文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站域名并限制登陆,将上述法律文书邮寄到运营商公司。

运营商公司出具复函,已查封被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域名。随后,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来电询问如何履行义务,赶紧将全款打入法院账户。最后法院发函运营商解封网址。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该侵权案中,被告森蓝公司未经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新生代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通过付费在线播放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

被告森蓝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新生代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所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构成侵权。但在进入到之后的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却销声匿迹长达五年之久。


【执行结果】
申请执行人为此积极搜索有助于执行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并向执行庭承办法官反映情况。

最终,上海二中院执行庭积极执行该网站,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Significance

域名可作为普通财产强制执行域名之所以能够与普通财产一样被强制执行,最根本的依据在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与经济价值性。

首先,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是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在网络环境下,每一个域名都具有唯一性,其为登记者所专有,排除其他人再次注册而享有。也就是说,一个域名只对应一个所有者,具有排他性。
其次,域名与普通财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域名的无形性,其存在与发展必须依附于网络。但是两者具有共通性,即价值的实在性。域名的虚拟性不代表其经济价值与法律性质是虚拟的。在当前网络盛行的时代,任何商家欲获得商机,扩大其品牌价值,都不能越过注册并享有域名这第一步。在享有域名之后,商家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凭域名获利。以优酷网为例,其通过有偿提供线上消费者观看视频的服务获得经济收益,这种经济收益明显以其域名为依托。

再次,域名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从域名的产生过程来看,为了最大化地吸引人们关注和最大化实现经济利润,人们在构思域名的过程中往往仔细斟酌,使自己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因此企业构思域名的过程也是一个独立创作的过程,其具有知识产权所独具的独创性特征。

 

综合上述内容,由于域名与普通财产在经济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共通性,决定了虚拟财产也可以与普通财产那样被强制执行。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将财产限定为“有体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网络生活的日益蓬勃,对这些非有体形态的、具有财产性的经济价值物,都应该纳入到物权法所规定的“物”的范畴,财产的范围已经由传统的有体物形态,逐渐向无形化发展。这种理念也日益贯彻到司法实践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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